優惠政策
1.對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2.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受理時間
常年受理、集中審批
申報條件
1.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2.軟件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軟件企業自主研發,具有該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軟件著作權);
?軟件產品經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軟件檢測機構,依據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標準檢測合格,并出具合格報告;
?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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